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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8762.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438.34元,支付被告***医疗费垫付款571.33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52.42元(已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