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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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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银国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回购原告天津高新博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天津瑞银国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向原告天津高新博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23000000元及以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天津瑞银国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天津高新博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66378元,由原告天津高新博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中金国泰控股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国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03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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