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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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诚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王家渡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四川王家渡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诚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均于2018年11月13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诚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四川王家渡食品有限公司预付款75200元、定金1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800元; 三、驳回四川王家渡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诚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93元,由四川王家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88元,由广州诚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5元。广州诚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本诉受理费1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王家渡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反诉受理费1278元,由广州诚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