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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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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8)云民初1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7月31日协商解除《统借统还借款协议》;

三、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8亿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5.25%计算的利息15516650.52元,以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四、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保全担保费293585.99元;

五、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威海南海保利科技防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5亿元出资额和相应的财产份额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国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的4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八、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以上海市徐汇区翡翠苑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九、由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债务以上海市黄浦区明天广场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由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清偿;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9383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能投(上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9383元,由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6876元,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3751元,大大置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84378元,上海盛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盛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43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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