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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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华津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5民初9413号之一 原告:天津开发区华津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封亚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锋,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霞,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罗焕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天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佩,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裴景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开发区华津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第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华津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当恢复审理。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陈国欣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亮亮 书记员高嘉艾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