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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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滨圣地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天津海滨圣地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书》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追偿; 三、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津裕隆抵押字【2014】第010号的《抵押合同书》有效;如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抵押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驳回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80元,由天津市裕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天津海滨圣地预应力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7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