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思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57400000元及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190512.0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A101MJ160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在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证明第4003868号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编号A101MJ16006《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1437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天津思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分别在编号A101MJ16006-1、A101MJ16006-2、A101MJ16006-3、A101MJ16006-4《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思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分别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A101MJ16006-2、A101MJ16006-3、A101MJ16006-4《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75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思为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思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