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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现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有机化工一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7159号

原告:天津东方现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大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有机化工一厂,住***。

法定代表人:韩孝威。

被告: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继龙。

原告天津东方现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有机化工一厂、天津渤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东方现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东方现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悦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博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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