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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利息2281861.08元及截至2017年1月10日的复利(自2016年9月21日起,以269986.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以1649375元为基数,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并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2281861.08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罚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 二、被告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卓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卓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0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天津国际名众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卓大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承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