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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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利息、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4月5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月综合费率2.2%为标准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自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24%标准一并计算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自2019年4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一并计算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 二、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对***持有的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26.6592%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74元,由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负担105774元,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