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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0月份工资10000元; 二、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三、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和2017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8275.86元; 四、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和2017年度防暑降温费112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原、被告各预交10元),由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