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惠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惠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938.80元并从2014年6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漯河惠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0元;原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