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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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清宫酿坊白酒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新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承德清宫酿坊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