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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维修款30000元;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承担2700元,被告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5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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