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维修款30000元;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承担2700元,被告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5元;鉴定评估费10000元,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秦皇岛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金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