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 许昌永新电气有限公司 许昌华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国营第七七一厂),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69711969。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华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晓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许昌永新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晓默,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与许昌华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许昌永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昌华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许昌永新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华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许昌永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302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松云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