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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大连金易鸿嘉有限公司的损失68万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财产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大连金易鸿嘉有限公司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大连金易鸿嘉有限公司的剩余损失678000元,应由被告***及被告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大连金易鸿嘉有限公司50万元,剩余178000元由被告***、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大连金易鸿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大连金易鸿嘉有限公司损失后,本案受损叶片归***、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大城县福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