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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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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11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装修费用15000元、搬迁费用1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925.18元,被告***承担1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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