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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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福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4民初9125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 负责人:杨耀钦,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告:重庆市福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邱飞龙。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重庆市福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郎卓章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可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