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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19日解除。

二、限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果研所旁江津世界城项目负一层面积3540平方米商业铺面返回给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租金2392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392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四、限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从2018年7月19日起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1.5倍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五、限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因被告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8555元。

六、限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服务费损失10000元。

七、驳回原告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38元,由原告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8元,由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限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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