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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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博炫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博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041041.66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7.5%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止,以1041041.6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博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被告***、刘平、***、***、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博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9.36元,减半收取7309.68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4.99元,被告重庆博炫贸易有限公司、***、刘平、***、***、重庆九天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717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