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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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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的起诉。

***起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9100元,因本院驳回***的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交纳的费用,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退还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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