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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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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萍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其为放行留置货物而支付的相关港口费用3335760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萍钢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跌价损失13729920.6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84738.71元;

三、驳回宁波萍钢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25元,由被告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1256元,由原告宁波萍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5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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