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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都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高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偿款5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同时利息、违约金之和还应以尚欠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所得数额为限);

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本案已支付的律师费18951元;

被告重庆高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凯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都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永川区汇龙大道XXX号XXX(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43XXX号)、永川区汇龙大道XXX号XXX(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43XXX号)、永川区汇龙大道XXX号XXX(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43XXX号)、永川区汇龙大道XXX号(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44XXX号、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44XXX号、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44XXX号、永川区房地证2007字第H44XXX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40元,减半收取27120元,由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94元,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凯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都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旗中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凯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都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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