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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市金地煤炭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地物流有限公司
长葛市新石梁瓷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324566.67元、罚息1362221.32元及复利(复利以利息324566.6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9.63%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葛市新石梁瓷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金地煤炭公司、河南省金地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74元,由被告许昌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长葛市新石梁瓷业有限公司、许昌市金地煤炭公司、河南省金地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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