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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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亮甲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亮甲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98.3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亮甲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