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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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科逸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科逸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租赁费13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1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新科逸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