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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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1民初68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徐某。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 负责人:程某。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贤淑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何鹏程 书记员陈永萍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