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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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商铺买卖认购合同书》(合同编号B5-395);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商铺买卖认购合同书》(合同编号B5-396); 三、限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64858元及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16元,由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