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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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响水中科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响水中科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1398.3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响水中科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8元,由原告负担22000元,被告负担56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678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