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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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来宾市华侨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翰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来宾市华侨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来宾市华侨创业大厦工程款22833819.07元; 二、驳回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8470.00元,由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3617元,由来宾市华侨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853元。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