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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鼎盛环境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赔偿原告***、***、***155933.1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82794.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46459.8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212550.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五、由被告***、***各赔偿原告***、***、***13518.5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六、由被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43170.8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67.00元,由被告***承担1,466.75元、被告***承担1,466.75元,被告***、遵义渝贵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933.5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