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乌鲁木齐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5.61元。 上述义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9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