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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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3658.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