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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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 白银宏烨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借款本金183988.77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息随本清。 二、被告***、白银宏烨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