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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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玛龙圣尼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 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玛龙圣尼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8999925.77元、截止2019年7月9日的利息634012.5元、罚息2461882.5元、复利15766.31元;自2019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0.05%后,再加收40%计算,罚息及罚息的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0.05%后,再加收40%计算; 二、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青海玛龙圣尼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52858.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玛龙圣尼矿业有限公司、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青海青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