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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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阆中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阆中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阆中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18538.5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18538.5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阆中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寿山寺街34号【产权证书号:房权证阆权字第××号、抵押权证书号:川(2018)阆中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