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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上述一至七项相抵消后,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合计支付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4453791.4元”及诉讼费负担; 三、变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工程款3827083.67元; 四、变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赔偿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固费用损失2463742.71元。 上述所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对方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71元,由上诉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负担1281元,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7190元;反诉费44218元,由上诉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负担21572元,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26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89元,由上诉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负担22853元,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598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