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四平吉联谷物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在人民法院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初298号判决中所确认的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强制执行后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0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78元,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负担138623.4元,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3234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78元,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负担137123.4元(已预交323455元),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319954.6元(已预交4570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