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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铁岭市北绿冻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铁岭市北绿冻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827168.60元;

二、被告铁岭市北绿冻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为1097877.26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0827168.6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抵押的房产、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14-SO-G1、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15-SO-G1、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16-SO-G1、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17-SO-G1、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18-SO-G1、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19-SO-G1、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20-SO-G1、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LTB28221-SO-G1,土地权属证号:铁清国用(2000)字第0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铁岭市北绿冻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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