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前港分公司 浙江长昌海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江苏硕隆海运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马钢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常州常连海航运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货损赔款3329660.4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329660.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2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7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78元,被告中国长江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3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