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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20000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3019.77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泰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17247.8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977.4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974元,由***负担(此款***已垫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