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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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千山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常魏然、董自文、田菊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