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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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24民初48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旭,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7969622F,住***。 负责人:王森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淮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旭,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淮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904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6元。 代理审判员梁艳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