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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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深泓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深泓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00224.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6年12月1日开具发票的112000元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2016年12月12日两次开具发票的146000元从2017年1月14日起算;2018年7月20日两次开具发票的197794.87元从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 二、被告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深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实联长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