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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伟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无锡港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