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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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3民初7893号 原告:昆山亿嘉胜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秀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品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亿嘉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昆山亿嘉胜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昆山亿嘉胜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国元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茆倩娣 书记员夏冰清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