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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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辽宁千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千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借款本金49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辽宁千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被告辽宁千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166-3栋101、201、30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号、第××号、第××号、本国土经开国用(2012)第4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万元(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千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4万元,由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负担1.0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