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贷款本金3.7亿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3月10日为19,215,705.07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分别以2.2亿元为本金基数,按照2012年凌司借字032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以1.5亿元为本金基数,按照锦凌司2015年借字12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对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锦凌司2015年抵字12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权证号码为国海证102101983至102101990号的海域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7,878.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