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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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给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依法变卖、拍卖被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乡××村××路××号的房产〔权证号浙(2018)青田县不动产权0012367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1927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