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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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司法鉴定费共计91706.08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共计39339.7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原告***负担7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0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